第一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成都市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县的禁止燃放区域,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生产、运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是成都市公安局;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乡镇企业管理、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燃放单位的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个人燃放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储存、运入、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人身伤亡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还应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无行为责任能力和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的人,因违反本规定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执行本规定的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处罚决定执行,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我市举行国家、地方大型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成都市禁止烟花爆竹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主城五区限制放烟花,主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段可以燃放。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希望能够彻底放开,至少除夕、大年初一和正月十五这3天彻底放开。
成都市禁止烟花爆竹的规定 扩展资料
2022年的规定:按照《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高新区(西区、南区)、天府新区(六环路二绕以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外,成都其他远郊区(市)县政府也对禁燃区域进行了划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场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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